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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评选2017年“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”(春季)和“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”(春季)的通知
2016-11-29
关于评选2017年“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”(春季)和
“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”(春季)的通知
各位同学:
根据《北京大学学生奖励条例》及相关规定,我校将在近期开展2017年“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”(春季)和“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”(春季)的评选工作。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评选范围
2017年春季毕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、博士研究生。
二、评选条件
1.基本条件
(1)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,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,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。
(2)遵纪守法,品德优秀,有较强的诚信意识和良好的学术道德。
(3)学习认真刻苦,成绩优良;积极参加体育锻炼,身心健康。
(4)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、无不良信用记录。
2.优先条件
(1)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,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;在校期间有重要发明创造或为学校、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毕业生,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选。
(2)树立正确的就业观,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,自愿到西部、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、创业的毕业生,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选。
3.其它条件
(1)学生在校期间至少有一次获得校级奖励。校级奖励指由学生工作部学生管理办公室组织评出的各项奖励(学工部管理办2015年秋季学期前评出的奖学金也认定为校级奖励),以及由党委组织部组织评出的“北京大学优秀共产党员标兵”、“北京大学优秀共产党员”,由研究生院组织评出的“北京大学博士生校长奖学金”和由招生办公室组织评出的“北京大学新生奖学金”。
(2)“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”必须从“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”中择优推荐。
三、评选程序:
1.个人需于2016年12月6日(周二)17:00前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(外文楼112办公室)提交纸质版,waiyuan@pku.edu.cn提交电子版;
2.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和班主任协调,根据个人申请,征求有关老师意见后,进行初审和考察,形成初选名单,并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;
3.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将初选名单报院务会审议,确定本单位推荐名单;
4.学院将推荐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审定;
5.全校范围内公示;
6.校长办公会审议。
四、其它要求
对已经被评为优秀毕业生,但在毕业离校前出现不符合优秀毕业生要求情况的学生,学校将取消其荣誉称号、收回其优秀毕业生证书。
联系人:王艳超、刘静 联系电话:62751588
江南jiangnan(中国)学生工作办公室
2016年11月29日
北京市优秀毕业生登记表.doc